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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运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圣**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申请人依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并没有违约,是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要求使用新型材料,等待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型建材验收批准造成了延期。依照上述约定申请人可以延期。二审法院按被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标准计算损失没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审理或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圣**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董**交付房屋,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圣**公司迟迟未予交付,直至2013年11月15日才为董**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双方虽未在合同中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但并不影响董**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圣**公司向其赔偿迟延交付房屋的相关损失。圣**公司所称的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圣**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圣**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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