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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司)因与被申请人富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国**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逻辑出现重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判决依据(2012)大民初字第333号判决,但该判决存在逻辑缺乏,理由欠缺,显失公平情况,我方提出后,法院仍采用此判决结果,造成本案明显错误,侵害了我方合法权益。二审原本同意现场勘验,但并未予以勘验,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显失公平。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1202号房屋没有专用排烟道,不具备住宅房屋所应具备的做饭功能,富治国亦因此对外承担了责任,国**公司应对富治国予以赔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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