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限公司与被告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菏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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