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