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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零八元,由丁*负担八千三百七十元(已交纳四千三百七十元,剩余四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戴×负担一万零八百三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四千三百七十元,由丁*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零八元,由戴×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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