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零八元,由丁*负担八千三百七十元(已交纳四千三百七十元,剩余四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戴×负担一万零八百三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四千三百七十元,由丁*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零八元,由戴×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