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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原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曾用手机拍摄唐某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2015年6月起,因被害人唐某某不愿与其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就以持有唐某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进行威胁,要求唐某某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遭到拒绝后,其又将部分裸体照片及视频发布至其QQ空间上,以此威胁唐某某来石狮并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否则就将唐某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在网上公开或发给唐某某的丈夫。后因唐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到石狮市公安局报案而未能得逞。

2015年7月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东西三路客运中心站入口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说明、聊天信息截图、QQ个人资料截图、微信个人资料截图、短信截图、好友动态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视频,以及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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