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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林*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林*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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