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林*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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