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汉水与被告福建**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汉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汉水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汉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汉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许园苑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广州菲**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林*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陈展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