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汉水与被告福建**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汉水于2015年9月25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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