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石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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