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松**销售中心与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松**销售中心因一般借款合同与北京**贸中心发生纠纷,申请人北京松**销售中心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所有的价值157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松发利盛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潘**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棉花片危改区X地块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出卖、转让、抵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千五百七十四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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