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