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鲁*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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