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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同**有限公司、张涛、交通银行**和平里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张*与北京同**有限公司明显存在恶意,属于串通骗取银行贷款行为。诉争房屋一直由申请人居住并缴纳物业费、有限电视费等相关费用,张*本人从来没有出现过,不是真实购房人。申请人要求原审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到朝**院调取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原审法院不予调取,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交通银行**和平里支行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与北京同**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张*与北京同**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应认定为有效。张*与我单位签订的交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且至今未支付诉争房屋全款,只支付首付款且未能提供首付款的票据原件,故无法判定其与北京同**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性。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北京同**有限公司、张*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在原一、二审诉讼中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与北京同**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二)申请人要求原一审法院调取证据材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应予调查收集的证据。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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