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9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陈**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