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为第三人刘**作出的怀集建(93)字第8-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贾*清诉称,怀柔区政府作出的怀集建(93)字第8-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的房屋及院落应属贾*清所有,但怀柔区政府却在该使用证上使用者处错误的登记为刘**,侵犯了贾*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使用证上未注明颁发日期和生效日期,亦无批准使用期限。怀柔区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进行公示,亦未将许可证颁发给刘**,其在作出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完整的生效要件。故贾*清起诉要求撤销怀集建(93)字第8-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