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田*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我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3月31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陈各庄村×号的地上物及财产中,靠东侧的230.4平米的部分及对应的地上物归我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现被告反悔,认为其对家庭付出大于原告,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为此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财产。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在怀柔区民政局签订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协议书中约定给原告的财产太多了,我与原告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就财产的约定为:“1、位于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1、×2的宅基地(共计460.8平方米)及地上房产属于男方和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现状为一条脊7间北房,东厢房2间、西厢房3间、南房5间、靠宅院西南角有厕所1间、宅院东南侧有门道1间。女方对该宅院内由东向西230.4平方米的宅基地及该地上的北房东数3.5间的所权,男方对该宅院由西向东230.4平方米的宅基地及西数北房3.5间、与北房西数2间对应的南房、靠西侧的西厢房、南房享有所有权。2、男方、女方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其他财产。”此后,被告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否认离婚协议效力。2015年4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在怀柔区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与被告离婚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应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协议是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协议,此种协议不能依照合同法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故对被告提出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田*与被告徐*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诉讼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