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王**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作出的怀集建(93)字第8-10-1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法并重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名原告以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苏**、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