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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以下称公交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巴**、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在一审中起诉称:其于2004年8月入职公交七分公司,担任乘务员职务,公交七分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2月26日公交七分公司无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交七分公司赔偿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30日各种社会保险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10万;公交七分公司支付扣除的企业年金9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公交七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智慧冒用魏*的名义入职,公司已按入职时魏*的名字缴纳了社会保险,对王智慧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赔偿;根据企业年金适用办法,王智慧要求提取年金不符合取用条件,且年金提取事宜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王智慧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智慧称“我于2004年5月与弟弟的妻子魏*一起前往公交七分公司应聘,此后公司通知进行培训,因魏*表示不去工作了,我则前往报到;公司要求具有北京户口,公司发现我不是北京户口遂让我用魏*的名字入职,我提供了魏*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入职时以魏*的名字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一直使用魏*的名字;2013年2月26日,公司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违法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王智慧出示了劳动合同书、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魏*长的不像)、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

公交七分公司主张“公司招聘售票员要求具有北京户籍,王**与魏*一同前来应聘,公司发现只有魏*符合户口要求,因此只录用魏*。通过电话联系魏*,岂知是王**接的电话,王**于是携带魏*的有关身份材料复印件前来公司办理入职,审查材料的工作人员认为魏*身份材料复印件照片与提交材料的王**相像并以为王**就是魏*本人就办理了入职。2013年初魏*本人因找的新工作却无法缴纳社保而找到公司,公司才得知一直工作的并非魏*本人,故依据用工保证书的规定于2013年2月25日与王**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公司以魏*的名义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为证明其主张,公交七分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企业年金问题,公交七分公司称王智慧自2010年开始缴纳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上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规定,王智慧不符合领取条件。

2013年7月30日,王智慧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2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上述所列证据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隐瞒真实身份、冒用魏*的名义与公交七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存在过错;公交七分公司以魏*的名义缴纳了社会保险,自身不存在过错。现王**在公交七分公司已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况下,再要求公交七分公司赔偿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企业年金问题,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故该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智慧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王智慧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交七分公司支付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30日各种社会保险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10万、返还扣除的企业年金9万元。公交七分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之一为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问题。本案中,王智慧采用魏*的名义与公交七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交七分公司以魏*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王智慧要求公交七分公司赔偿社保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之二为企业年金问题,王智慧要求返还不符合条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相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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