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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北京宏**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宋**起诉称,2008年1月9日,原告宋**与北京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徐*签订了《订做加工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所在的北京**材销售部承揽宏**公司工程施工,即北京**中心二期改造工程,合同金额为130万元整,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徐*陆续向原告宋**给付钢结构工程款102万元整,有2008年10月15日收条为证。2008年10月16日徐*向原告宋**出具金额为28万元欠条。书写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支付原告钢结构材料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其担任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宋**签订合同的行为以及向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欠款的主体应当是宏**公司,且徐*向宋**出具欠条是在受到原告的逼迫之下出具的。其本人和原告宋**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为北京**建材销售部业主,被告徐*为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宏**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2008年1月9日,原告宋**与被告徐*签订了《订做加工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宋**担任业主的北京**材销售部承揽宏**公司工程施工,即北京**中心二期改造工程,合同金额为130万元整。双方对施工概况、材料规格、付款方式以及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验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上述《订做加工安装合同》加盖北京**材销售部合同专用章以及宏**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红卫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的施工。在履行合同期间,宏**公司陆续向原告宋**给付钢结构工程款102万元整,余款28万元始终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08年10月16日被告徐*向原告宋**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宋**钢结构材料款¥280000.00元。贰拾捌万元整。(如中技支付其欠款,本欠条作废),欠款人:徐*。2008.10.16号。”此后原告方未收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支付款项,且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钢结构材料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徐*辩称其担任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宋**签署合同的行为以及向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欠款的主体应当是宏**公司。同时辩称,向被告宋**出具欠条是在宋**的逼迫之下出具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宋**与宏**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本案中,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宏**公司理应全额支付宋**相应款项。

另,徐*以其个人名义向宋**出具欠条,该欠条并未加盖宏**公司公章,该行为应视为债务转移,即就28万元欠款应由徐*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权人宋**对于徐*承担宏**公司应付的28万元欠款,不持异议,表明其同意徐*支付相应款项。徐*向法庭答辩称所出具欠条是受到原告逼迫,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故对宋**要求徐*支付欠款及利息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欠款二十八万。

二、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利息,利息以二十八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二千五百七十元,由被告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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