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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7600元,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500元,以3500元作为工资基数计算出来的各项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对明显有利于申请人的证据没有采信。申请人找到了新证据,能够证明其月工资为7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主张其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张表格,该4张表格的名称并非工资表,且该4张表格中记载的工资构成与杨**在一审审理中认可的工资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有矛盾之处。二审法院综合分析该4张表格的工资构成以及杨**的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社保缴纳情况,对杨**提交的4张表格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杨**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7600元,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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