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淑*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淑*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淑*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林*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