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淑*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淑*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林*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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