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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韩**、韩**、韩**、韩**、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中的争议房屋是在1973年建成的,此争议房屋都是申请人一人主持、张罗下盖成的。2.原审判决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申请人居住在被申请人(二)分得的北房东三间房屋内,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一)分得的北房西两间房屋租金,以此来折抵赡养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此民事案件为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被申请人拒不修缮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仅以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未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3.本案争议的《家庭房屋财产分配协议》并非单纯的分家析产。4.在原审庭审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家庭房屋财产分配协议》是类似于赡养协议性质的。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韩**提交意见称:陈**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家庭房屋财产分配协议》系陈**与韩**、韩**、韩**、韩**、韩**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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