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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之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住原告楼上。2012年7月21日晚,原告发现主卧室从空调一侧顶部有水滴落,墙上有水滴渗出,虽采取措施补救,但依然造成空调、吊顶、地板、墙面、床等家具被水浸泡而损坏。后原告联系物业与被告,进行维修,而被告始终不配合,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自家渗水点进行维修;2、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其中包括中央空调机13200元,安装费1000元,维修空调费1200元,墙壁刷白800元,维修玄关和空调搭板7500元,装修公司报价26000元,床7500元,棕垫2800元;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系原告名下的房屋,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系被告名下的房屋

2012年7月21日,原告发现房屋主卧漏水,遂向物业反映。后经物业工作人员查看,发现被告室内空调排水管的主管道被堵,该主管道系被告与另一家共用。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欲证明其房屋受损情况。

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照片、发票、收据、买卖合同、报价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房屋的漏水来自于被告房屋内排水管被堵造成的,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渗水点进行维修,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要求进行鉴定,故对其损失,本院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室渗水点进行维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1700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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