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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克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捷克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北京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2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捷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捷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捷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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