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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辽阳**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辽阳**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辽**三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国投**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的实际被告仅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此前在北京市已经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上诉人提起过诉讼,均被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法院理应裁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故意虚假将其他人列为被告,是为了规避法律;本案实际管辖地应该为北京;被上诉人严重干扰上诉人的正常经营;该案已经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应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北京**事务所在本案诉讼前,虽然曾以国投**公司、张**为被告,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与另案诉讼主体及案由亦有不同。同时,辽阳**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亦在辽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的规定,辽阳**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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