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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