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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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