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4月1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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