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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闯与北京京**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4月1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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