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河口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计**以其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河口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计海涛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计**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河口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负担(已交纳)。评估费38900元,由计**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2元,由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