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捷**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限公司与圣元营养**营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北京大**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武**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州**限公司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姜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头市金**责任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任**与北京燕**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顺**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