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房**村村民委员会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北京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桂梅与广东康景**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丹东市**簧有限公司与中环动力(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