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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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