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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