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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由于原告江*云已与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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