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由于原告江*云已与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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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顺**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泰兴**源局、泰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和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马*办事处确认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