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和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和要求撤销被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交决字(2015)第2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荣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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