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中的让利行为并不等同于转售行为的可得利润,且申请人自述其转售货物亦无长期特定的客户,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