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4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偿还借款人民币269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赵*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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