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水**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