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材料商行诉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材料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松县**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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