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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郑*,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系李*与被告婚生子,于2011年7月28日出生。被告自2012年10月与李*吵架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未对原告尽抚养义务,也从未支付抚养费。原告一直与李*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并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李*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由被告抚养,李*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止。被告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35140元(1、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幼儿园费用金额46850元的一半即23425元;2、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每月再给原告北京生活最低保障710元的一半即355元,合计11715元);二、自2015年7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经常给孩子买用品,尽了抚养义务,李*不是抚养权人,孩子应由被告抚养。由于李*不履行生效判决,自行强行抚养孩子,导致被告无法对原告抚养,李*无权主张原告抚养费。法院判决双方2015年3月31日离婚,原告应从2015年4月起主张抚养费,且主张抚养费过高,多出的部分应由李*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李*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育有一子李**。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居住。2014年12月18日,对于李*与李*离婚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李*与李*离婚;二、婚生子李**由李*抚育,李*自2014年12月始每月自行给付李**抚育费600元,至李**18周岁止;……该案宣判后,李*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此后,李**仍随李*共同生活至今。期间,因李*未给付李**抚养费,故李**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表示自己工资月均收入为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提交的(2013)丰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419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庭审笔录复印件、免疫预防接种证、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幼儿园接送证明、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庭审可查,李*与李**内分居期间及业经本院判决离婚后至今,李**实际由李*抚养,故李*应依法支付李**抚养费。鉴于双方就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数额无明确约定,且当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考虑李**的年龄、学习阶段和实际需要,李*在离婚前原系无业人员的情况和负担能力,本院依法确定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李*每月给付李**抚养费300元,以上共计9000元为宜。鉴于李*与李*离婚判决虽确定李**归李*抚养,但由于李*未将李**交予李*抚养,实际上李**仍随李*共同生活,考虑到李*的现有工作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本院依法确定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间李*每月给付李**抚养费500元,以上共计3000元为宜。李**主张抚养费金额超出本院确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业已确定李**由李*抚养,故李**主张自2015年7月起,李*每月支付李**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自二○一二年十月至二○一五年九月的抚养费共计一万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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