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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建因与被申请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史**申请再审称:林**所称借款不存在,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林**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足以证明本案是其恶意诉讼。综上,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林**提交意见称:史*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史*建在(2012)一中民终字第6241号案件的笔录中,认可存在6万元借款的事实,后虽主张该表述不真实,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判定史*建还款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是正确的。故史*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史浔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史浔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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