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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凤阳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凤阳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凤阳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凤阳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凤阳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91元,减半收取为45345.5元,由凤阳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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