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井坪煤炭集运站之委托代理人张*、蒯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