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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井坪煤炭集运站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山西煤运省**井坪煤炭集运站之委托代理人张*、蒯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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