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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靳**与被申请人陈*、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涉案房屋有赵*的出资,其对该房享有相应的权利分割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诉争房屋是我和陈*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处分行为无需征得赵*的同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案由系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赵*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财产利益及权利份额的请求属于本案以外单独的确权法律关系。法院对该法律关系未进行区分和界定,致使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赵*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份额的认定不能直接引起离婚协议中房屋处分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书面意见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不存在再审事由,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陈*提交书面意见称:生效判决正确,法院应驳回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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