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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强物业公司)因与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平安达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君**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君**公司的办公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亿发物流园东内区0148号。车牌号为×××的车身颜色为红色的东风牌货车系君**公司运营货车,平时停放在办公室对面,君**公司向三**公司按月交纳停车费。2012年3月8日晚,君**公司运营货车丢失。根据法律规定,三**公司与君**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三**公司作为保管人,负有安全保管义务。三**公司放行车辆的程序是一车一杆,每辆车辆出示停车卡或交钱后方可放行。而监控录像显示,君**公司的货车于2012年3月8日23时14分从物流园东门驶出时,三**公司工作人员既未查验停车卡,车辆进出阻拦器(升降栏杆)也处于开放状态。显然,三**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致使君**公司财产损失,三**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此,君**公司多次向三**公司主张赔偿,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君**公司损失共计8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公司承担。

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收据;2、发票;3、行驶证;4、视频;5、停车卡;6、录像录音;7、证人证言。

一审被告辩称

三**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三**公司不同意君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希望法庭驳回。第一,因为本次所造成的车辆丢失并不是三**公司造成,而是窃贼盗取了君平**公司的钥匙和停车卡,所以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三**公司承担。第二,三**公司收取的是停车费,这个是指占地费用和物业费用,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第三,双方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违约。三**公司认为君平**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君平**公司计算的损失过高。车子是2011年购买的,应该考虑一下折旧。

三强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市公共停车备案表;2、证人常×的证言;3、证人高*的证言。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君**公司办公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亿发物流园东内区0148号,君**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东风牌货车停放在三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君**公司每月向三强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600元。2012年3月8日晚,君**公司办公室失盗,涉案车辆的钥匙及停车卡被盗。2012年3月8日晚23点14分11秒左右,君**公司所有的×××东风牌货车驶出三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在停车亭处停留半分钟左右,车窗未放下,栏杆一直处于收起状态。2012年3月9日7时,君**公司人员到派出所报案称,2011年12月25日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亿发物流园内,2012年3月6日晚23时许仍看见车辆停放在门口,后来三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3月9日7时许,发现君**公司在亿发物流园内的办公室被盗,涉案车辆的钥匙和停车卡被偷走。车辆被盗、办公室门被撬、丢了3把车钥匙(包括涉案车辆钥匙)和1件普通玉佛挂坠。君**公司陈述车辆购买价为110000元,君**公司、三强物业公司均认为车辆丢失时价值为88000元,且车辆丢失时并未拖欠停车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君平**公司停车所在的亿发物流园内,有君平**公司租用三**公司房屋作为办公室,三**公司陈述亿发物流园区平时一直都有保安维持治安。三**公司陈述其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君平**公司的办公室失窃当时没有发现,事后知道君平**公司办公室门锁被撬。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君平**公司向三强物业公司按月交纳停车费,三强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并返还该物的义务,双方形成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一方面,君平**公司车辆丢失驶离三强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时,在停车亭处停留半分钟左右,车窗未放下,栏杆一直处于收起状态,三强物业公司在车辆出门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查验手段,其停车管理上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涉案车辆的钥匙和停车卡在君平**公司所租赁的亿发物流园内的办公室丢失,三强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在君平**公司办公室失窃时亦未及时发现,因此,三强物业公司在对君平**公司的涉案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负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三强物业公司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及丢失原因不是三强物业公司造成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均认可丢失车辆的价值为88000元,故君平**公司要求三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车辆损失88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侦破后丢失车辆权利主张问题,三强物业公司赔偿君平**公司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车辆赔偿的权利应归三强物业公司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市**有限公司损失八万八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三**公司仍然认为丢车是由盗贼引起的,盗贼是直接责任人,三**公司只是收取停车费(占用地费用和物业费用),三**公司与君**公司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三**公司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君**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君**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针对三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答辩称: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达成的约定来看,双方之间就是保管合同关系。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三强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询问,三强物业公司表示其系亿发物流园的物业管理单位,君平**公司所租赁的办公室及停放涉案货车的位置均在亿发物流园内。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君平**公司将涉案货车停放在三**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并按月向三**公司交纳停车费,三**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并返还该物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与君平**公司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公司自认是亿发物流园的物业管理单位,经查,涉案车辆的钥匙和停车卡在君平**公司所租赁的亿发物流园内的办公室丢失,涉案车辆驶离亿发物流园停车场时,在停车亭处停留半分钟左右,车窗未放下,栏杆一直处于收起状态,三**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管人在车辆出门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查验手段,其停车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在对君平**公司的涉案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负有责任,并判决三**公司赔偿君平**公司车辆损失88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北京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北京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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