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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