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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赖**因与被申请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4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赖**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及本案资本运作实为违法传销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从法律程序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现申请再审,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书面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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