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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责任公司与祝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8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华**司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华**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华**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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