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袁**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袁**、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袁**、袁**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袁**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原告与袁**之子。袁**于2014年1月30日因病去世。袁**生前拥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北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协商上述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袁**、袁*宏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袁**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原告与袁**之子。袁**于2014年1月30日因病去世。袁**生前拥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北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86.25平方米)。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共同协商上述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另查明袁**合法继承人为原告及二被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房产证、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留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袁**死亡后,涉案房屋为其遗产,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遗产。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继承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北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陈**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