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8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杜**负担474元(已交纳),由北京中**限公司负担3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